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秩序,促進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護公眾和從業機構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內容服務、集成播控、傳輸分發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以下簡稱網絡廣播電視服務),是指以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含有線、無線網絡)、局域網絡及利用互聯網架設虛擬專網為傳輸通道,以電視機、手機(含各類手持電子設備)等電子設備為接收終端,從事向公眾定向提供廣播電視服務的活動,包括IP電視(IPTV)、手機電視、互聯網電視等。
第四條 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網絡廣播電視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廣播電視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網絡廣播電視服務單位是重要的網絡文化建設力量,承擔建設中國特色網絡文化和維護網絡文化信息安全的責任,應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行業自律,提供優質可靠服務。
第六條 發展網絡廣播電視服務,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正確導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主義道德規范,不斷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提供更多更好的網絡廣播電視服務,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需求,不斷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勵公眾監督網絡廣播電視服務。
第二章 網絡廣播電視服務單位的設立
第七條 從事網絡廣播電視服務,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頒發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未按照本辦法取得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網絡廣播電視服務。
網絡廣播電視服務業務指導目錄由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絡廣播電視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單位,且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
(二)有健全的節目安全傳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
(三)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能力、經營場所、資金和相關資源;
(四)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
(五)技術方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六)符合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確定的網絡廣播電視服務總體規劃、布局和業務指導目錄;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從事IP電視(IPTV)、手機電視、互聯網電視內容服務的,應當是經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地(市)級以上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中央新聞單位。申請從事IP電視(IPTV)、手機電視、互聯網電視內容服務的,還應當具備2000小時以上的節目內容儲備,同時應有30人以上的專業節目編審人員。
申請從事IP電視(IPTV)、手機電視和互聯網電視集成播控服務的,應當是經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廣播電視播出機構。
申請從事IP電視(IPTV)傳輸服務、手機電視分發服務的,應當是有合法基礎網絡運營資質的單位,有一定規模的公共信息基礎網絡設施資源,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能力。
第十條 申請從事網絡廣播電視服務,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向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審批;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者初審意見之日起4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其中專家評審時間為20日。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許可證》應當載明網絡廣播電視服務的業務類別、服務內容、傳輸網絡、覆蓋范圍等事項。
《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絡廣播電視服務的,應于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持符合本辦法第七、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續辦手續。
第十一條 網絡廣播電視服務單位變更股東、股權結構以及有上市等重大融資行為或有重大資產變動的,應當在變更前按本辦法辦理審批手續。
網絡廣播電視服務單位的單位名稱、辦公場所、法定代表人依法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15日內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網絡廣播電視服務單位變更《許可證》載明的業務類別、服務內容、傳輸網絡、覆蓋范圍等業務項目以及采用合資、合作模式開展業務的,應事先按本辦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網絡廣播電視服務單位應當在取得《許可證》90日內提供服務。未按期提供服務的,其《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如因特殊原因,延期或中止提供服務的,應經原發證機關同意。申請終止服務的,應提前6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報,其《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連續停止業務超過60日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終止業務處理,其《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三章 網絡廣播電視服務規范
第十四條 網絡廣播電視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網絡廣播電視服務。
第十五條 經批準從事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的單位,負責建設和運營內容服務平臺,組織、編輯節目并通過集成播控平臺向用戶提供節目。
第十六條 經批準從事網絡廣播電視集成播控服務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負責集成播控平臺的建設和運營,包括節目的統一集成和播出監控,電子節目指南(EPG)、用戶端、計費、版權等管理。
第十七條 網絡廣播電視服務單位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體系和應急處理機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網絡廣播電視集成播控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采取技術安全管控措施,配備專業安全播控管理人員,按照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集成、播控廣播電視節目。不得拒絕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的節目信號接入請求,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變更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播出的節目信號。
第十八條 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應當選擇依法取得網絡廣播電視集成播控服務許可的單位提供接入服務。
網絡廣播電視集成播控服務單位在提供接入服務前,應當查驗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的許可證。
網絡廣播電視傳輸分發服務單位在為集成播控平臺提供傳輸分發服務前,應當查驗網絡廣播電視集成播控服務單位的許可證。
第十九條 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和集成播控服務單位應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注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批準的播出標識、名稱、《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條 網絡廣播電視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廣播影視管理規定和相關標準實行規范對接,并為對接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服務保障。
第二十一條 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播出的節目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實施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背國家宗教政策,宣揚宗教極端主義和邪教、迷信,歧視、侮辱宗教信仰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播出的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紀錄片類節目和其它節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管理規定。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播出的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應當是地(市)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播出的新聞節目。
第二十三條 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播出的節目應當經過網絡廣播電視集成播控服務單位設立的集成播控平臺統一集成后提供給用戶。
網絡廣播電視服務單位不得轉播非法的廣播電視節目,不得鏈接、聚合、集成未取得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許可的單位開辦的節目。
第二十四條 網絡廣播電視集成播控服務單位負責對內容服務單位播出的節目進行監控,發現接入集成播控平臺的節目含有違反本辦法的內容時,應立即切斷節目源,并報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負責審查其提供的節目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并進行播前審查。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應建立健全節目審查、安全播出等節目內容管理制度,配備專業節目審查人員。所播出節目的名稱、內容概要、播出時間、時長、來源等信息,應至少保留60日,主管部門依法查詢時應當主動予以配合。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對含有違反本辦法的節目,應立即刪除并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報告義務,落實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條 網絡廣播電視傳輸分發服務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廣播電視安全傳輸的管理規定,保障網絡傳輸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變更集成播控平臺發出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和電子節目指南(EPG)、用戶端、計費、版權等控制信號。
第二十七條 用于網絡廣播電視服務的技術系統和終端產品,應符合廣播影視有關標準和要求。任何單位不得向未取得網絡廣播電視服務許可的單位提供相關的服務器托管、網絡傳輸、軟硬件技術支持、代收費等服務。
第二十八條 省級以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應設立健全網絡廣播電視節目監管系統,建立公眾監督舉報制度,加強對網絡廣播電視服務的監督管理。
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集成播控、傳輸分發等單位應當為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設立的網絡廣播電視節目監控系統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擅自從事網絡廣播電視服務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播出節目的內容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播出節目的來源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未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網絡廣播電視服務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選擇未取得網絡廣播電視集成播控許可的單位提供集成播控服務的或未經過合法設立的集成播控平臺統一集成后直接提供給用戶的;
(二)網絡廣播電視集成播控服務單位拒絕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的節目信號接入請求或擅自插播、截留、變更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播出的節目信號的;
(三)網絡廣播電視傳輸分發服務單位違反國家有關廣播電視安全傳輸的管理規定的,或擅自插播、截留、變更網絡廣播電視集成播控平臺發出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和電子節目指南(EPG)、用戶端、計費、版權等控制信號的;
(四)網絡廣播電視集成播控服務單位在為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提供接入服務前,未履行許可證查驗義務的;
(五)網絡廣播電視服務單位未按照廣播影視管理規定和相關標準實行規范對接或未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服務保障的;
(六)網絡廣播電視傳輸分發服務單位在為集成播控平臺提供傳輸分發服務前,未查驗網絡廣播電視集成播控服務單位的許可證的。
第三十三條 網絡廣播電視服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對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予以警告,可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變更股東、股權結構以及有上市等重大融資行為或有重大資產變動,未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的;
(二)變更《許可證》載明的業務類別、服務內容、傳輸網絡、覆蓋范圍等業務項目以及采用合資、合作模式開展業務,未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的;
(三)未按本辦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播控、節目審查、安全播出、安全傳輸等管理制度,未配備專業安全管理和節目審查人員的;
(四)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和集成播控服務單位未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注播出標識、名稱、《許可證》編號的;
(五)網絡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發現含有違反本辦法的節目未及時刪除或未保留節目播出信息或未主動配合主管部門查詢以及履行報告義務的;
(六)網絡廣播電視服務單位發現接入集成播控平臺的節目含有違反本辦法的內容時未及時切斷節目源或未報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七)用于網絡廣播電視服務的技術系統和終端產品不符合廣播影視有關標準和要求的;
(八)未向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設立的網絡廣播電視節目監控系統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的;
(九)網絡廣播電視服務單位在同一年度內三次出現違規行為的;
(十)拒絕、阻撓、拖延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十一)以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騙取《許可證》的。
有本條第(十一)項行為的,發證機關應撤銷其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要依法給予有關責任人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6月15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9號)同時廢止。